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7600号
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XX。
原告郭XX与被告大连XX公司、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1年,并提供安XX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