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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与被告大连XX公司、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辽0204民初76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凤阳律师
成功保全对方车籍,便于顺利执行。

案件详情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7600号

  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XX。

  原告郭XX与被告大连XX公司、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1年,并提供安XX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X


  • 2019-08-29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成功保全对方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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