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丈夫欠债50万,法院判决妻子共同承担

  • 债权债务
  • (2020)赣01民终1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功杰律师
确定代理思路,审核发现原告证据存在不足甚至疑似虚假的情况。

案件详情

  邓XX金融借款一案

  案号:(2020)赣01民终1257号

  案件经过:被告姜XX也即委托人邓XX的前夫在邓XX不知情的情况下与XX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标的为50万元的《额度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后被姜XX用于金融期货买卖,亏损后借期届至无力偿还,原告即根据《额度借款合同》及姜XX将借款发放至其实际控制但户名为邓XX的银行账号向被告邓XX提起诉讼,一审邓XX因自身文化程度局限未参与庭审,被法院认定放弃抗辩,判决依法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邓XX共同承担其丈夫私自向银行借款的50万元,尚在上诉期内被告邓XX委托本律师代为上诉并参与二审诉讼。

  本律师代理思路:主要依据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按以下顺序进判断:①存在夫妻债务合意(即债务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②若无证据证明夫妻合意,需债权人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在本案中,我方首先否定邓XX就XX银行借款与其丈夫存在合意,理由有二:①邓XX不是共同借款人。《经营性微型贷款申请表》上虽有邓XX签字,但该签字是邓XX其前夫冒签的(我方已鉴定申请),邓XX从未对该冒签作出过任何授权或追认,同时在《经营性微型贷款申请表》上的“配偶”信息一栏本律师看到明确勾选了邓XX并不是共同申请人,该表上的申请人声明只有其前夫单方签字声明,XX银行应当对申请人只有邓XX前夫之事明知,故《额度借款合同》上亦只有其前夫作为借款人,而非邓XX及其前夫二人。②邓XX未对借款进行过追认。尾号2078的农行账号虽户名是邓XX但却是其前夫在实际控制使用,该账号上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其前夫的电信号码181XXXX2800,邓XX无法得知50万元到该账户,另外通过庭审及尾号2078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得出邓XX前夫在50万元到2078卡后的四天时间内便将其迅速提现出来用于开通中国XX账户或存入其他账号购买金融期货。以上证明了邓XX与其前夫未有借款合意后,我方亦举证参考家庭生活所需八大类及邓XX个人情况,邓XX前夫借款用于购买金融期货应为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而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依法本应由原告举证,原告在未举证的情况下无权要求邓XX承担债务。

  该案最后由南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2020-06-04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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