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 民特 68 号
申请人∶ 许XX,男,1965 年 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靖秋玥,北京市XX实习律师。
申请人∶张X,男,1968 年 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广旭,山东XX律师。
本院于 2020 年 9 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XX与申请人张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 2020 年 9 月3 日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XX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至 2020 年 9 月2 日,申请人张X共欠付申请人许XX劳务费11000 元(包括但不限于济南市鲁能泰山XX工程),申请人张X自愿于 2020 年 9月2日向申请人许XX支付劳务费 11000 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许XX与申请人张X于 2020年 9 月2 日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XX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齐笑寒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车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