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5275号
原告:孙XX,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林,安徽XX律师。
被告:卢XX,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孙XX诉被告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XX立即归还借款9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3478元(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共计借款92000元并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16日、2019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原告考虑与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向被告出借了资金92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付。
卢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卢XX因向孙XX借款,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XX贰万元整,本款到2019年5月25日之前还清。于2019年6月16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XX壹万元整。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XX陆万贰仟元整,本款在2019年12月1日前还清,若到期不还可走法律程序。此后,卢XX一直未还款,因而成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孙XX与卢XX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上述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XX向孙XX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要求被告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X借款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000元自2019年5月26日计息,其中62000自2020年1月1日计息,其中1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计息,均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告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