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被告:沈XX
被告:王XX
代理人:杨晶,湖北XX律师
两被告于2011年结婚,2017年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被告沈XX向原告出具尚欠人工工资12万余元的欠条四张。2018年因沈XX未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故原告将沈XX与王XX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王XX与沈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一审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在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了执行,而王XX在自己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账户被冻结之后才得知被诉的情况。王XX当即向律师寻求法律支持,了解基本情况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议申请再审。后王XX委托了律师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经查阅一审案卷材料,发现一审判决送达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再审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该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原告承担,故王XX 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