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
代理人:杨晶,湖北XX律师
被告:男方
男女双方在2016年办理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陆万陆仟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子女。因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结婚半年后女方搬回娘家生活居住。2017年女方诉讼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2019年女方委托律师再次诉讼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办理婚宴支出等共计12万余元。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导致离婚的原因不在女方,后该案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不承担返还彩礼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