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讨薪终胜诉
(2020)豫1303民初8077号
原告孙XX等人跟着孟宪科施工队在河南省XX公司干活,工资未结清,一直在各劳动部门反映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后找到本律师,律师接触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的证据不足,仅有一份领取工资单,还是复印件,上面也没有公司印章,无法证明出处。还有一份小名为孟X的孟宪科施工队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该结算单仅是一个照片,在所有关键证据都没有原件作为核对的情况下。代理人多次去蒲山劳动保障所及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寻找有力证据,最终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及当时整改指令书一份。
另一方面,与法院沟通该案涉及农民工权益,证据上虽有不足,但希望法院在开庭前对被告人做询问笔录,代理人当时在场,特意问道当时问什么公司出具领取工资单?是谁现场发的工资?为什么仅发一半?最终将被告公司的话套出来。又提供了另几个人班组的证人证言,多个证据环环相扣终于胜诉。保障了近2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