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7月生育一子。双方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2017年春节双方协商离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本人,原告独立抚养孩子。2018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失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六个月后,原告再次委托律师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女方同意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的基础上,判决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