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吴X、无锡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0)苏0214民初49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尘律师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4902号
原告:朱XX,男,1977年7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尘,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8827128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
法定代表人:胡X。
被告:华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3539553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新XX。
负责人:许XX。
被告:华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63645915,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401B-601B。
负责人: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XX与被告吴X、无锡XX公司、华XX公司、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已由朱XX预交),由朱XX负担。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XX
书 记 员 杨XX


  • 2020-10-23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