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7017号之一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工业园蓉兴XX。
法定代表人:赵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尘,江苏XX律师。
被告:淄博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XX。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X。
法定代表人:邢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淄博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3420元,由原告无锡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