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仅有申请执行人刘XX及案外人刘X,遗漏被执行人刘X,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另一审法院应查明本案是否是针对已生效判决的异议,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金鑫
审判员丁XX
审判员吕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X
书记员路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