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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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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旭律师
遗漏被执行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仅有申请执行人刘XX及案外人刘X,遗漏被执行人刘X,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另一审法院应查明本案是否是针对已生效判决的异议,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金鑫

    审判员丁XX

    审判员吕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X

    书记员路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


  • 2019-03-19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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