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代理深圳当事人借贷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0)粤0391民初3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天津三月风律师...律师
成功代理深圳当事人借贷纠纷

案件详情

  周X与但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91民初347号

  原告:周X,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但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周X与被告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安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但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1月9日起偿还原告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止(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共计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个月,约定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偿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要求原告将借款转入户名为何XX的银行卡账号,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按照被告要求将100,000元转入何XX的银行卡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和拖延,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借款。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和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采信。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今借到原告100,000元,于2018年11月8日归还,借期为30天,转入账号为XXX,尾号为472X,户名为何XX。

  2018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其中XX设银行尾号为0484的账户向何XX尾号为472X账户转账100,000元,备注为借给但XX的律师费。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未向其偿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本案被告为我国内地居民,且《借条》的签订地和案涉款项出借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借条》、银行转款流水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依X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应自2018年11月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洋洋

  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邹XX


  • 2020-09-08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