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告一王**的父亲。2008年原告与被告一王**结婚,二人于2010
年购买了诉争房屋,首付及还贷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但因购房时使用的是被告二王**的购房指标,故购房合同上只填写了被告一王**和被告二王**的姓名,2011年原告与被告一王**及其父母签署了一份见证书证明该诉争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一王**所有,2015年被告一王**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房屋份额,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告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屋系原告费**及被告一和被告二共有,原告与被告一享有99%的份额,被告二享有1%的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围绕涉案房屋,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相关证据的准备时,首先明确涉案房屋的性质,然后再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本案涉及到顶名购房,其主要问题是房屋的权属问题,确定纠纷房屋的产权,明确产权的转移时间以及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本案中其中可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借款合同、见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还款明细以及居委会证明等。根据上述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原告与被告一支付了房屋的预付款,并偿还了房屋贷款利息及本金至起诉之日,因此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一王**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本案中见证书能非常真实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一定要重视家庭间的书面协议约定等书面证据。最后,能够确定房屋99%的夫妻共同份额,本案委托人对此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