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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8)X1X0X刑初5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郭XX以同事“刘X”的名义,用“刘X”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吕XX借了10万元。后吕XX向房管局进行了查询,被房管局告知“刘X”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吕XX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X”的房屋所有权证确实为假证,“刘X”也系郭XX虚构,事实上并无此人。检察院遂以郭XX诈骗数额巨大,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为一般主体,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要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否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再次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最后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就要从案件的事实、性质等详细情况,结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为行为人进行罪轻辩护,帮助行为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郭XX的辩护人,依法为郭XX进行了辩护。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郭XX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吴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