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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8)X1X2X民初1X9X号
原告:董X。
被告:尹X。
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董X经XX公司XX分公司介绍,以1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尹X在XX省XX县的1套房屋。后该县出台了限购政策,导致董X不再具备购房资格。董X就提出希望与尹X、XX公司XX分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尹X、XX公司XX分公司均未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后,董X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尹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返还董X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中介费等费用。
律师观点
买受人在购房时,如果在合同订立后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既不可归责于买受人,也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买受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董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董X、尹X、XX公司XX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董X、尹X、XX公司XX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由尹X返还董X购房款,XX公司XX分公司返还董X中介费等费用。
审判员:杨XX
二0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