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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X1X9X民初1X9X号
原告:李X。
被告:李XX。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X经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XX在XX市的1套房屋。后该市出台了限购政策,导致李X失去购房资格。李X多次找到李XX协商,希望能够解除合同,但李XX并未同意。
李X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与李XX签订的《无产权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李X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
律师观点
买受人在购房时,如果在合同订立后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既不可归责于买受人,也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买受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李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李X与李XX之间的《无产权房屋买卖协议》,由李XX返还李X购房款92万元。
审判员:张XX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