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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81刑初62号
案 由: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2020年02月03日
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18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X赢,河南XX律师。
辩护人马变变,河南XX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孙X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XX在郑州市惠济区惠济XX其租赁的一处房屋内,容留董X、吴X、段X、姚X四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具结书,证人董X、翟X、吴X、段X、姚X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36693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九十三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卫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