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闽06民终2731号
合同事务
刘琬龙律师 在线
福建建达(漳州)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39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一审胜诉 ,二审胜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无需担责。

案件详情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XX**金峰富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617562H。
法定代表人:**明,经理。
原审被告:龙岩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XX和馥园(梦想家Ⅱ期)**501用代码9135XXXX5376814G。
负责人:胡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龙,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漳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龙岩市XX公司(以下简称龙岩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并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形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答辩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4日为王XX位于电力沟进行机械设备施工,并由王XX于2018年5月16日收回每日施工详单,签订总时间机械租赁合同工单并签名身份证号加盖手印。故XX公司认定此次机械施工承租方为王XX。

龙岩XX公司答辩:一、龙岩XX公司与XX公司不存在合同租赁关系,租赁方是王XX与XX公司。二、2份施工单不能体现与龙岩XX公司的关联性。三、微信聊天内容虽然是胡XX所发,但涉及的是4月份工单,与5月份工单无关。四、一审期间,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由王XX承担责任,与龙岩XX公司无任何关联。…………

判决:王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机械租金15840元,并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95元,减半收取计215.475元,由王XX负担150元,XX公司负担65.475元。
XX公司质证认为,王XX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内容不清楚。
龙岩XX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3张4月份施工单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龙岩XX公司不清楚机械租赁合同工单,认可4月份的施工单,不代表认可5月份的施工单,也未看到原件,未授权王XX在5月份工单签字。证据二中的视频的拍摄背景和内容无法体现,也不能说明视频与5月份工单有关系,里面讨论的也是4月的工单。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结算的是4月份的工单,不能推定龙岩XX公司就认可5月份的工单,与5月份工单没有关联性。
XX公司、龙岩XX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9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跃光
审判员  戴 旭
审判员  郭兰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 2019-12-05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琬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琬龙律师
5.0分服务:639人执业:6年
刘琬龙律师
13506201****0375 执业认证
  • 福建建达(漳州)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福建省漳州龙文区万达广场A座808
刘琬龙律师,原系军队律师,之前在军队服役十多年,后转业为地方专职律师。现供职于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继续保...
  • 133 6500 9387
  • 133650093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