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分手后帮助女方成功追讨50万“分手费”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家兴律师
在代理此案件之前,本律师也详细了解了此类案件法院一般很难支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便有约定支持的可行性也比较性。本律师认真研究发现之前二人同居过程中,朱某的流产对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就为获得法院的支持找到了突破口。

案件详情

    分手后帮助女方成功追讨50万“分手费”

    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朱X与被告杨X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6月13日,朱X发现其怀孕后,并于2014年6月16日进行了人流手术。术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朱X患有左卵巢囊肿(黄体不排除)、右卵巢囊肿(巧克力囊肿待排)、右侧输卵管积水等需治疗。嗣后,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而导致分手,双方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由杨X向朱X支付补偿款500,000元,该款项分四期支付,即2014年12月21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杨X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共向朱X了支付41,090元后,未再向朱X支付剩余款项。

    办案经过

    朱X向法院起诉之后,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以及医院诊断证明,旨在证明杨X之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朱X流产,给朱X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创伤;而且朱X怀孕之后,杨X又和他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登记结婚,给朱X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法法律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杨X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已经到期的158,910元补偿款,另外的30余万元在付款时间届满之后,另行向杨X主张。

    律师说法

    从该《协议》的约定来看,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杨X认定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这笔钱XX得到支持。


  • 2016-09-29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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