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帮助女方成功追讨50万“分手费”
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朱X与被告杨X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6月13日,朱X发现其怀孕后,并于2014年6月16日进行了人流手术。术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朱X患有左卵巢囊肿(黄体不排除)、右卵巢囊肿(巧克力囊肿待排)、右侧输卵管积水等需治疗。嗣后,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而导致分手,双方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由杨X向朱X支付补偿款500,000元,该款项分四期支付,即2014年12月21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杨X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共向朱X了支付41,090元后,未再向朱X支付剩余款项。
办案经过
朱X向法院起诉之后,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以及医院诊断证明,旨在证明杨X之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朱X流产,给朱X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创伤;而且朱X怀孕之后,杨X又和他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登记结婚,给朱X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法法律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杨X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已经到期的158,910元补偿款,另外的30余万元在付款时间届满之后,另行向杨X主张。
律师说法
从该《协议》的约定来看,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杨X认定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这笔钱XX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