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贺X赌博一审,获得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8)豫0202刑初82号
刑事辩护
张红宾(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
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贺X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02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曾用名贺XX,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XX、张X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及其辩护人王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贺X在开封市龙亭区迪臣世纪豪苑小区11号楼2单XX其家中组织芦X、张X、叶X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8场,每人每场购买6000元牌底,每场贺X抽头200元,赌资金额共计19200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贺X在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1194元,8个筹码(每个筹码等于2000元),40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等于200元),扣押冻结被告人贺X银行存款25197.93元。其中被告人贺X参与赌博2次,上缴赌资12000元;张X参与赌博3次,上缴赌资18000元;叶X参与赌博7次,上缴赌资42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针对事实和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贺X开办有养殖场,平时做微商,批发、零售自制的辣椒酱,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参与打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其个人爱好,主观上是为了消遣娱乐,而不是以赌博为业,每场收取的200元钱基本上都用于了供参与打牌的人吃饭,并向他们提供茶水、香烟、水果等;2、贺X到案后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属于坦白,能积极上缴赌资,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贺X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参与打牌的都是朋友、熟人,社会危害性较小;4、贺X系家中年迈多病的父母唯一的赡养人,自从贺X到案,其父母就无人照料,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针对本案犯罪事实,结合贺X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据新刑诉法有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贺X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至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贺X在其位于开封市龙亭区迪臣世纪豪苑11号楼2单XX的家中,组织芦X、张X、叶X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8场,每场4人,每人每场6000元牌底,赌资金额共计192000元,贺X每场抽头200元,部分参赌人员经贺X微信转账支付赌资。2018年1月29日,贺X在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除贺X外,还有叶X、芦X、张X,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1194元、8个筹码(每个筹码代表2000元)、40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200元),后冻结贺X银行存款25197.93元。
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至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贺X参与赌博2次,上缴赌资12000元;张X参与赌博3次,上缴赌资18000元;叶X参与赌博7次,上缴赌资42000元。现场查获1194元赌资已上缴至开封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贺X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了贺X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相关照片,证明了贺X等人聚众赌博所使用的麻将机、麻将牌、扑克牌、筹码等赌具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了公安机关将麻将牌、麻将机、扑克牌、筹码等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5、汇款申请书、汇款通知单,证明了现场查获的1194元赌资已上缴至开封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的情况;
6、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了公安机关冻结贺X银行存款的情况;
7、贺X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了部分参赌人员经贺X微信转账支付赌资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芦X、叶X、张X的证言,证明了其三人在贺X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的情况以及部分参赌人员经贺X微信转账支付赌资的情况;
2、证人赵X的证言,证明了其曾在贺X家中参与赌博的情况;
(三)检查笔录,证明了公安机关对贺X的住处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辨认笔录,证明了证人赵X对贺X的辨认情况;
(五)视听资料,证明了贺X在其家中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的情况;
(六)被告人贺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2018年1月25日至1月28日期间,其在家中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的情况以及部分参赌人员经其微信转账支付赌资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贺X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主观上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而不是单纯的消遣、娱乐,对贺X及其辩护人有关贺X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贺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赌资12000元,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贺X的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涉案赌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赌博犯罪所用工具麻将机、麻将牌、扑克牌、筹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XX


  • 2018-11-15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处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红宾(刑事辩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红宾(...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6年
张红宾(刑事辩护)律师
14102201****8528 执业认证
  • 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河南省开封市禹台区五一路国控中州新城5号楼商业122铺(A3A4)
张红宾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案件,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
  • 133 5382 9393
  • 1335382939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