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681民初2535号
原告:向X,女,汉族,1991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向X诉被告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金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在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登记时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并形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捺印认可并呈民政局备案。根据《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在男方获得相应资产且婚生女由女方抚育前提下)补偿女方(原告)15万元,应于2018年2月13日付清。被告支付6万元后,至今尚有9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X辩称:9万元没有给到原因是2个:1、在15万中,原告向我的阿姨朱XX借款26000元没有偿还,请求在该款项中进行冲抵;2、我们离婚后,我的户籍一直没有分出来,付款的前提是要把我的户籍分出来。此外,离婚后,我们有一辆别克车,有一年的车辆保险原告在我这里借的钱买的保险,我要求扣除这笔费用。
原告向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2、离婚证、离婚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承担进行了分割。被告李X质证意见如下:属实,无异议。
被告李X没有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后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在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四、其它协议:双方离婚后,男方补偿女方现金150000(拾伍万)元整,在2018年2月13日之前付清”。后被告支付了6万元,至今尚有9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并交广汉市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向我的阿姨朱XX借款26,000元没有偿还,原告在我这里借的钱用于买的车保险,请求进行冲抵,由于该两笔借款不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审理范畴,且原告不同意一并处理,故对被告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要求分户后再付款,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分户问题不属法院审理事项,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向X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李X负担(此款原告向X已预缴,其自愿同意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