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03民初4380号
原告:王XX,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平,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枣林村委会梅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3265003J。
代表人:李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XX为与被告王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XX独任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自12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XX公司赔偿原告王XX34000元,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X赔偿原告王XX500元,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下述账户,户名:王XX,账号:62284803183XXXX0579,开户行:中国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王X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X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