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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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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取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 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赔偿

案件详情

    浙江省余姚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81民初8771号

原告:孙XX,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子陵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Y。

负责人:周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女,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孙XX与被告李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48元;2.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2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XX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8898.45元;二、被告李X赔偿原告孙XX鉴定费700元的30%为210元;综上,原告孙XX实际得款29108.45元,款直接汇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孙XX,账号:622XXXX2962XXX,开户行:中国XX),款于2020年11月29日前支付;三、原告孙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李X、中国XX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今后无涉;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李X负担(诉前调解成功免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全军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刘XX

  • 2020-10-29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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