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周X离婚一案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周X委托北京XX等为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向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刘XX于2007年12月22日出生,婚生女周X某于2016年1月3日出生。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婚后经常争吵,2017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吿将原告抓伤,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被告不愿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案件分析与办理思路。
(1)首先再三反思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值得继续去珍惜维持,如果顾及孩子家庭亲情,且有和好可能,建议选择修复夫妻感情的行动,经过询问和了解本案中夫妻其实只是相互斗气,尚没有到要彻底离婚的阶段。 (2)对方起诉决定起诉离婚后,应积极多渠道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双方分居时间的证据、对方出轨重婚证据、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证据、对方恶习证据、对方故意犯罪证据,等等。本案中其实经过推敲发现原告的证据并非确凿充分,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故并非无懈可击,很多都只是只言片语的孤证,不仅无法轻松解除婚姻,而且也无法坐实我方的过错,无法要求我方给予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等。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分析案情,厘清代理思路;
3、组织证据,拟定证据目录;
4、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被告诉讼代理人翟凯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刘XX诉讼请求。
五、案件总结与体会
办理离婚案件要想获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全方位综合考量,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经验,认为如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获得理想的结果。
一、言多必失,不该讲的话,不要说!
比如某庭审种,法官询问离婚原因时,原告方(男方)说“女方一直拿着孩子的出生证明不给,导致孩子没法上学,这也是我们坚持要离婚的原因。”笔者马上向法官强调“法官,您听见了,原告律师明确称离婚是因为孩子的出生证明,而非感情破裂,这足以说明原告起诉离婚只不过是一时的情绪宣泄而非真实意思表达,请驳回原告的诉请。”这个案件不会有意外出现,因为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感情已彻底破裂。
二、可以不陈述全部事实,但没必要撒不必要的谎!
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何时认识、什么时候登记结婚、有无子女、收入情况等与情感、婚姻生活相关的细节,法官都会例行询问。作为原告如果在庭上支支吾吾,甚至回答的时间节点和起诉状上记载的都不一致,则法官可能会认为这个当事人不诚实,甚至会怀疑其是否有过错或隐瞒着其他事情。有了这种先入为主的印象,哪怕你后面说的都是真话,他也会三思。
三、降低对方心理预期,减少离婚阻力。
现在很多人之所以不离婚,很多情况下是钱没给到位。对于这种情况,在把证据做扎实的前提下,必须让对方明白:按照法律规定,他能获得的利益有多少,如果协商解决,可以作出的让步有多大。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善于评估出对我方不重要而对方非常看重的点,或者对我方非常重要而对方毫不在乎的点。并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比如,笔者曾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男方是事业编,而女方是普通白领。在案件陷入僵持状态时,我方女当事人直接去男方单位,向其领导哭诉男方不管孩子,不给抚养费,她一个弱女子又要工作又要养家,很是艰辛,现在男方还要拆散这个家,她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了。领导当然打官腔说这是私事,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去了两回,男方就主动和我们调解了。
四、证据是诉讼之王,想离婚,就不要光提供结婚证做证据!
笔者作被告代理人时,发现很多原告提供的证据往往就是一份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肯定不会判离。因为,原告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没有法定判离的情形下,法官如果判决离婚,百分百的错案。所以,唯一的结局就是驳回原告诉请。甚至,法官为了省事会直接要求原告撤回起诉,等六个月之后再重新起诉。立场不坚定的,可能就从了。
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诉讼,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我们和法官据理力争,坚称我们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不同意撤诉。说实话,我们的证据充其量能证明双方发生了矛盾。但是,在庭审中,除了提交我方掌握的财产资料,还申请了调查令将女方的财产情况查了个遍。除此之外,我们通过庭审中的一系列发问,让女方主动承认其在男方手机上装过跟踪软件、容易冲动消费甚至多次购买网络博彩的事实。用对方的证据,进一步强化我方原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既看到了男方坚持离婚的决心,也觉得所有的财产都摆在了桌面上,再拖下去也没什么意义,就主动和男方和谈。男方为了早日获得自由身也愿意在财产上作出一定的让步,最后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