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4629号
原告:刘XX,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万福镇芡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神马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20年8月1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徐冰泽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张XX
代书记员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