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XX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5183号
原告:李XX,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河姆渡镇五联村青龙山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浙江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G。
代表人:刘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浙江和义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XX,浙江和义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郑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12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杜珊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