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的1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34年8月2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34年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伊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