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郑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