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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吴X2等开设赌场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5刑初1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林伟律师
法院对本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魏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吴X2,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方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吴X3,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王X,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颜XX,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高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孙XX,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袁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张X3,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贾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王林伟,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及辩护人魏X、方X、王X、高XX、袁XX、贾XX、王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高XX以营利为目的,从柴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黄XX(另案处理)、被告人吴X2、张X3及参赌人员周X(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黄XX把从被告人高XX处获得的境外网站赌博账号发放给他人进行网络投注赌博。
被告人吴X2把从被告人高XX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被告人吴X3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在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内开出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朱X1、糜某某、姚X1、徐X(均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从中吃成渔利。
被告人吴X3把从被告人吴X2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刘X、凌X、张X2(均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先后两次在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内开出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吴X1(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从中吃成渔利。
被告人张X3把从被告人高XX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胡XX、陈X1(均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并接受参赌人员朱X2(另行处理)口头投注参赌,从中吃成渔利。
2018年起,被告人颜XX为了非法牟利,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被告人孙XX、张X3及参赌人员应某某、姚X2进行网络投注赌博,从中吃成渔利。
被告人孙XX把从被告人颜XX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和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被告人张X3及参赌人员陆X、王X(均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从中吃成渔利。
被告人张X3把从被告人孙XX处获得的境外网站网络赌博投注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胡XX、陈X1、林XX(另行处理)进行网络投注赌博,从中吃成渔利。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XX、吴X2、吴X3、孙XX、张X3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颜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XX处扣押了作案用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吴X2处扣押了作案用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吴X3处扣押了作案用的黑色XX手机1部及白色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颜XX处扣押了作案用的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孙XX处扣押了作案用的金色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张X3处扣押了作案用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分别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7,500元、8,000元,被告人高XX、吴X2、颜XX、孙XX、张X3均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柴某某、张1、黄XX、周X、朱X1、糜某某、姚X1、徐X、刘X、吴X1、张X2、应某某、姚X2、陆X、王X、胡XX、陈X1、林XX、朱X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多人投注,分别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XX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多人投注,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高XX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吴X2、吴X3、颜XX、孙XX、张X3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X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缴违法所得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均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被告人吴X3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吴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吴X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六、被告人张X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七、作案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20-07-0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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