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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财保14号
申请人:袁X,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强,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傅X,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申请人袁X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X名下2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XX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126XXXX202XXX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傅X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XX


  • 2021-01-26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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