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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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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璇律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案件详情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5382号

    原告:曹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陕西XX律师。

    被告:惠XX,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工作者。

    原告曹XX与被告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璇,被告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惠XX支付原告代付赔偿金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农用车抛锚,被告找原告帮忙施救,原告遂驾自己所有的无牌装载机前去帮忙。施救过程中发生意外,装载机前滑,造成同样前来帮忙的陈XX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陈XX家属385000元,被告未支付任何赔偿款。原告无偿给被告帮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惠XX辩称,原告因过失导致陈XX死亡,过错在原告一方,已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应由原告向陈XX亲属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并非无偿帮工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伤亡,出于保护受害人考虑,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责任。但雇主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终局责任还是由侵权人承担。原告作为侵权人,在向陈XX亲属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后,无权向被告追偿,故其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惠XX在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XX一组经营奶牛场,雇佣陈XX为其工作。2017年9月22日,被告惠XX雇佣原告曹XX驾驶装载机进行施救拖车工作,当天16时许,原告曹XX无证驾驶无牌装载机行驶至被告惠XX经营的奶牛场门口施救陕AX号农用车停车后,因装载机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曹XX停车时措施不当,装载机下滑,将陈XX推至陕AX号农用车处挤压,造成陈XX受伤,陈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7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作出西公交长亡认字[2017A]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曹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后原告曹XX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逮捕,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陈XX亲属与原告曹XX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曹XX向陈XX亲属支付了赔偿款385000元,陈XX家属向原告曹XX出具刑事谅解书。2017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陕0116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对曹XX实行社区矫正。陈XX继承人陈XX、陈XX曾于2018年1月30日将被告惠XX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本院作出(2018)陕0116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陈XX、陈XX已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向实际侵权人曹XX主张赔偿权利,并达成赔偿协议,曹XX已承担了终局责任,陈XX、陈XX获取侵权人曹XX赔偿后再要求雇主惠XX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陈XX、陈XX的诉讼请求。陈XX、陈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XX、陈XX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曹XX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无偿帮工关系,以及原告曹XX是否有权向被告惠XX追偿存在争议,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赔偿协议,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条,(2017)陕0116刑初923号刑事案卷卷宗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2018)陕0116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惠XX明知原告曹XX无相关驾驶资格证而雇佣原告曹XX驾驶无牌装载机作业,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原告曹XX驾驶的装载机存在安全隐患,且停车时措施不当,因重大过失致陈XX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原告曹XX和被告惠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原告曹XX承担80%,由被告惠XX承担20%。原告曹XX已向陈XX亲属支付全部赔偿款385000元,原告曹XX有权向被告惠XX追偿其超额承担的20%赔偿款,即77000元。至于原告曹XX诉称其和陈XX均与被告惠XX属无偿帮工关系一节,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原告曹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XX77000元;

    二、驳回原告曹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曹XX已预交,由原告曹XX承担2419元,由被告惠XX承担1681元,被告惠XX在上述款项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曹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高阳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董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XX


  • 2019-12-30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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