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XX与邓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16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 2020.04.27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XX,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居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玄、姚XX,(实习),系陕西XX律师。
被告邓X,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居民。
原告岳XX与被告邓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的委托代理人杨玄、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诉称,2018年1月23日被告邓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双方相熟,当日原告将5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3日前还清。现借款到期,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437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短信记录、保全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该组证据可证明:邓X于2018年1月23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将500000元现金交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前将借款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437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本案中,被告邓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岳XX借款,原告岳XX将5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邓X,后邓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原告岳XX、被告邓X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3日,现还款期限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4370元,因该案系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所致,原告申请保全亦为判决得以执行,故根据原告诉请确定邓X承担保全费302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XX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被告邓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XX保全申请费302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邓X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邓X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秋玲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