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与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
(2019)陕0116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9.11.11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潘XX,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杨玄,陕西XX律师。
被告潘X,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潘XX与被告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杨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堂兄弟关系。2018年11月,被告称自己因业务需要,急需300000元,向原告提出借款,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并通过微信将其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及户名发给原告,让原告将借款转入该账户。随后,原告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向被告账户转款100000元,又通过妻子何XX的农业银行卡向被告账户转款200000元。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未写借条。事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承诺还款,但还款期限届至,被告仍拖延,不予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潘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陈述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XX银行超级客户回执两份、中国XX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结婚证复印件,载明2018年11月13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通过其妻子何XX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0元,证明原告分两次通过其个人账户及妻子账户共向被告转账30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300000元。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载明了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借款、还款事宜的全过程,证明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与原告协商借款事宜,并于2018年11月13日表示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2月1日之后多次承诺还款,均未还款,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
潘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本院庭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国XX银行超级客户回执、中国XX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结合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潘X借取原告潘XX资金30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其需要,借取原告资金,双方虽无借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借取原告资金30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在使用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归还,长期不还,有失诚实信用,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X承担,于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毅虎
审判员:史XX
审判员:李XX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