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肇事逃逸

  • 刑事辩护
  • (2020)皖1226刑初3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汉驰律师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详情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26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0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汉驰,安徽XX律师。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2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向于2020年7月21日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颍检检一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黄汉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皖KXXX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夏XX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夏XX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汪XX发生碰撞,造成汪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XX驾车逃逸。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李XX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汪XX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肺部感染等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李XX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黄汉驰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XX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4、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XX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汪XX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宽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20年8月16日,汪XX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XX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汪XX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经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XX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经书面质证,对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火化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汪X友、汪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检验鉴定报告、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颍上县司法局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XX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汪XX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XX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适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谌敏

    审判员龚X

    人民陪审员徐XX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XX


  • 2020-11-05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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