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XX与苗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011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 2019.07.31
案由 : 民事>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苗XX,男,195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玄,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苗XX,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XX,系被申请人苗XX之母。
申请人苗XX申请认定苗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苗XX称,苗XX从未参加过工作且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何XX照顾,有过三次婚史,2011年经人介绍与程xx认识,同年结婚,当时招的上门女婿,婚后夫妻关系还好,两人也没有生育孩子,2018年9月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女婿本人了。苗XX2013年被雁塔区精神治疗中心确诊为患有固执型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靠药物维持病情。因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苗XX为苗XX的法定监护人。
何XX称,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同意认定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苗XX为苗XX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苗XX,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XX街XX号村民,住该村。自2008年6月6日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后一直靠吃药维持。苗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出认定被申请人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苗XX为苗XX的监护人的请求。
经本院委托,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苗XX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苗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苗XX为苗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樊XX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种海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