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黎X涉嫌抢、抢夺案

  • 刑事辩护
  • (2016)川1025刑初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德兵律师
根据事实和证实,认定黎某对该事实属抢夺罪而非抢劫罪,并提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使被告人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一、抢劫事实

    2015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汤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将汤XX的持包抢走,黎X将包内的80余元现金等取走。

    (二)2015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罗全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持刀胁迫方式将罗全某带至原火车站铁路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外,黎X将罗全某按到在地后,抢得罗全某背包里的现金100余元、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909元。

    (三)2015年9月5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曾群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门面外,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将曾群某胁迫到旁边的巷道中,抢得现金9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抢戒指价值653元。

    二、抢夺罪

    (一)2015年8月10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口“资中县建琼超市”外,遇见路过此地的刘X,黎X趁刘X不备,将刘X的手包抢走,黎字将包内400余元现金、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取走后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5224元。

    (二)2015年8月15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往凤凰城小区的路上,黎X趁路人黎相某不备,双手抓住黎相某的挎包使劲拉,将黎相某拉倒之后将包抢走。黎X将包内现金400余元取走后将包扔到水南XX附近的农贸市场里。

    (三)2015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甘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原重龙山XX处,趁甘X不备,从甘X身后将其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70余元现金、取走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

    (四)2015年9月4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陈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门处,黎X冲上去将陈XX的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00余元现金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取走将包扔到附近的一花坛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100元。

    (五)2015年9月6日21时许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田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旁的巷子里,黎X强行将田XX的挎包带扯断后将挎包抢走,黎X将挎包内现金30余元、KOBOL手机一部取走后将挎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200元。

    二、诉讼过程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资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黎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黎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_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黎X辩解及辩护人曹德兵的辩护意见:黎X第-次抢劫未使用暴力,所携带的刀具,被害人汤XX并没看到。经查,黎X在抢劫犯罪中,携带了刀具,并且使用该刀具将被害人汤XX的手划伤。故该辩解不成立,资中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曹德兵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资中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6日21时许50分左右,黎X犯第四次抢劫罪的指控,经查:因公诉机关指控其从被害人田XX背后伸手掐住脖子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田XX陈述,证实被告人实施暴力后,劫取了财物,无其他证据。根据事实和证实,能认定黎X对该事实属抢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为抢劫罪不当,予以纠正。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被抢物品已经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三、裁判文书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1025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男,1995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X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00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1、2015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汤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将汤XX的挎包抢走,黎X将包内的80余元现金、一部白色“联想”A3800D手机取走后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247元。

    2、2015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罗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持刀胁迫方式将罗某某带至原火车站铁路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外,黎X将罗某某按到在地后,抢得罗某某背包里的现金100余元、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909元。

    3、2015年9月5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曾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门面外,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将曾某某胁迫到旁边的巷道中,抢得现金9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抢戒指价值653元。

    4、2015年9月6日21时许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田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旁的巷子里,黎X用一只手卡住田XX的脖子,另一只手抢田春的包包,田XX使劲反抗,黎X将田XX推倒在地,强行将田XX的挎包带扯断后将挎包抢走,黎X将挎包内现金30余元、KOBOL手机一部取走后将挎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200元。

    二、抢夺罪

    1、2015年8月10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口“资中县建琼超市”外,遇见路过此地的刘X,黎X趁刘X不备,将刘X的手包抢走,黎X将包内400余元现金、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取走后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5224元。

    2、2015年8月15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往凤凰城小区的路上,黎X趁路人黎X某不备,双手抓住黎X某的挎包使劲拉,将黎X某拉倒之后将包抢走。黎X将包内现金400余元取走后将包扔到水南XX附近的农贸市场里。

    3、2015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甘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原重龙山XX处,趁甘X不备,从甘X身后将其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70余元现金、取走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

    4、2015年9月4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陈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门处,黎X冲上去将陈某某的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00余元现金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取走将包扔到附近的一花坛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100元。

    被告人黎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涉案的白色联想手机、步步高VIVO手机、黄金戒指、KOPOL手机、苹果iphone6手机、白色三星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黎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X的辩解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他抢劫的第一次和第四次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他没有对以上二被告人使用暴力,第一次虽然带有刀,但被害人并没有看到他带有刀。

    辩护人曹德兵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黎X抢劫的第一次和第四次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X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889余元;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00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事实

    (一)2015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汤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将汤XX的挎包抢走,黎X将包内的80余元现金、一部白色“联想”A3800D手机取走后,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247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黎X的供述,供述了在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因为没有钱用了,就带上一把刀,在火车站附近逛,准备抢点钱用,逛到了火车站红绿灯三岔路时,11点左右,看到笔丰雅苑后门出来一个单身女的,他就朝这个女的面对面走过去,当时这个女的有点警觉,他转身从这个女的背后,双手去抢包,当时用力过猛,一下把这个女的弄到地上去了。他抢了包就跑,那个女的还大声喊救命,爬起来追了几米,但没追到。他跑到火车站转盘,把包里的300多元钱和手机拿了,包扔在附近的一个垃圾堆里面。当天带了一把刀,因为天黑,被害人没有看到他是带了刀的。

    2、被害人汤XX的陈述,陈述了在2015年8月4日晚上9点半左右,她从外面耍了回家,走进48户那条小路上,有一个男的冲到她背后,用右手勒到她的颈子,左手拿到一把刀子,对她说“抢包包”说完就来抢她的包包,她不让抢,把袋子拉断了,才把包抢走,抢完就往水泥厂方向跑了,她去追也没追上。她右手中指被划伤,一直在流血。回家就给儿子许XX说了,后与儿子一起到资州医院去包扎了。这次被抢了一部手机、80、90元。

    3、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了在案发当天,他看到母亲回家右手手指在流血,妈给他说是被人抢了,然的就骑车将母亲汤XX送到资州医院进行了包扎。

    4、资中资州医院急诊科手术证明书,证实汤XX于2015年8月4日是21时55分因皮肤刀伤,在该院就医。

    二、2015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罗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采取持刀胁迫方式将罗某某带至原火车站铁路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外,黎X将罗某某按到在地后,抢得罗某某背包里的现金100余元、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909元。

    三、2015年9月5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曾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门面外,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将曾某某胁迫到旁边的巷道中,抢得现金9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抢戒指价值653元。

    上述第二、三次事实,被告人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领条、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罪

    (一)2015年8月10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口“资中县建琼超市”外,遇见路过此地的刘X,黎X趁刘X不备,将刘X的手包抢走,黎X将包内400余元现金、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取走后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5224元。

    (二)2015年8月15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在资中县水南XX三岔路往凤凰城小区的路上,黎X趁路人黎X某不备,双手抓住黎X某的挎包使劲拉,将黎X某拉倒之后将包抢走。黎X将包内现金400余元取走后将包扔到水南XX附近的农贸市场里。

    (三)2015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黎X尾随甘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原重龙山XX处,趁甘X不备,从甘X身后将其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70余元现金、取走将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

    (四)2015年9月4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陈某某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门处,黎X冲上去将陈某某的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后黎X将包内400余元现金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取走将包扔到附近的一花坛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100元。

    被告人黎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涉案的白色联想手机、步步高VIVO手机、黄金戒指、KOPOL手机、苹果iphone6手机、白色三星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黎X某、甘X、陈某某、田XX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领条、抓获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自贡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5年9月6日21时许50分左右,被告人黎X尾随田XX来到资中县水南XX后原铁路医院旁的巷子里,黎X强行将田XX的挎包带扯断后将挎包抢走,黎X将挎包内现金30余元、KOBOL手机一部取走后将挎包扔到附近垃圾堆里。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黎X的供述,供述了在2015年9月6号晚上11点左右,他在笔丰雅苑后门看到一个女的单独往火车站方向走,当时想抢这个女的,一直跟到走,在铁路医院旁拐角处的小路上,这个女的一边打电话也走进了这条小路,从他面前过,刚超过他不到1米,他就从那女的右后方冲上去,用左手拉包,右手直接抢她的手机,最先只把她手机抢走了,包包没抢到手,还被踢了一脚,他使劲拉,结果把包包袋子拉断了,立马往火车站方向跑。边跑边翻包包,里面有20多元现金、钥匙、照片,只把现金拿了,其他东西连同包一起顺手扔了。

    2、被害人田XX的陈述,陈述了在2015年9月6日21时40分许,她在重庆鸭肠王下班回家,走到火车站铁路分院宿舍,离家只有10米左右就有一个人从她背后伸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推在地上,抢她的包包,她就喊老公快出来,那人拿把刀子,包包带子扯断就往马路上跑,她老公出来就报了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黎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黎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黎X辩解及辩护人曹德兵的辩护意见:黎X第一次抢劫未使用暴力,所携带的刀具,被害人汤XX并没看到。经查,黎X在抢劫犯罪中,携带了刀具,并且使用该刀具将被害人汤XX的手划伤。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曹德兵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6日21时许50分左右,黎X犯第四次抢劫罪的指控,经查:因公诉机关指控其从被害人田XX背后伸手掐住脖子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田XX陈述,证实被告人实施暴力后,劫取了财物,无其他证据。根据事实和证实,能认定黎X对该事实属抢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为抢劫罪不当,予以纠正。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被抢物品已经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谢XX

    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6-05-18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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