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XX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046号
原告:杜X**,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盛兴西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2XR。
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杜***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杜***负担。
审判员 孙宝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