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2888号
原告:石家庄市老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邢XX,系该组织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少华、白守领,河北XX律师。
被告:新华区东秋简餐饭店,
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饭店经营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老干部休养所与被告新华区东秋简餐饭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老干部休养所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租房屋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09500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占有房屋时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占有使用费为4562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XX房屋,建筑面积200平米,年租赁费109500元,租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被告未续签租赁合同,合同到期为止。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腾空房屋返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华区东秋简餐饭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要求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石家庄市老干部休养所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涉及的租赁房屋是坐落于石家庄新华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老干部休养所以租赁合同纠纷在本院立案,本案租赁合同涉及到的房屋是位于石家庄新华区,因此不属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华区东秋简餐饭店管辖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新华区东秋简餐饭店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