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 综合类型
  • (2018)川1025刑初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德兵律师
关于李某某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详情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1025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X在四川省资中县XX的乡村公路边,被公安民警挡获,从其驾驶的川A×××××雪佛兰轿车内,查获并依法扣押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05克(俗称冰毒)。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李X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资中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及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尿液检测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鉴(DNA)字[2018]863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文书、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理化)字[2018]30244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X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曹德兵关于李X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财物,由资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 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XX


  • 2018-07-27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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