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1025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X(绰号三部长、三不倒),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李X、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X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北街“蔡记饺子馆”外,将一包40余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
2、2017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荷花池街“名爵商务酒店”停车场处,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饶X,后饶X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6克。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7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荷花池街“名爵商务酒店”停车场处,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X。
4、2017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荷花池街“名爵商务酒店”二楼厕所内,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X,同时把3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丢弃在厕所蹲坑内,后二人分别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吴X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35克,查获阮X丢弃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总净重2.12克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阮X在资中县XX荷花池街“名爵商务酒店”外,将一瓶装有四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儿童营养霜交给“天天快递”工作人员陈X邮寄南京,陈X回快递公司查验该包裹时发现瓶里装有不明物品,后公安民警从儿童营养霜里查获该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四小包总净重2.57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阮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曾某、李X3、饶X、吴X的供述,证人李X1、甘X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尿液检测笔录、抓获说明,资中县天天快递公司快递单、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X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达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邮寄,其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阮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阮X系坦白、初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阮X的违法所得37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iPhone5手机一部和毒品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
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