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熊X涉嫌聚众斗殴案

  • 刑事辩护
  • (2015)资中刑初字第2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德兵律师
多数辩护意见有理,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一、开设赌场:

    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2月23日期问,被告人兰X、熊XX、兰X、郭XX、谢X、熊X等人在资中县水南XX租用林如某的茶馆,开设了以扑克牌“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至案发,该赌场共计抽头盈利10万余元,六名被告人人均分得1万余元。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谢X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兰X、熊XX、兰X、郭XX、熊X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熊X、谢X、兰X、兰X、郭XX均退出违法所得。

    二、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

    (一)2014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XX与余XX等人在资中县水南XX的赌场内因口角纠纷,后发生抓扯。李XX邀约了被告人兰X、兰X、谭XX、熊XX、张X、胡XX、熊X等人找余XX一方“摆事”,几名被告人到达瓦窑坝之后,分乘三辆小车道追疑似余XX一方驾驶的车辆,发现追错后又回到瓦窑坝,李XX等人发现余XX在资中县水南镇水南职中XX附近,李XX、兰X、兰X、谭XX、熊XX、张X、胡XX、熊X持钢管冲向余XX,李XX等吸打余XX,致余XX受伤。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XX头部损伤为轻微伤、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眼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口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二)2015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兰X在资中县水南XX伙同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因赌资与刘XX发生口角、抓扯后,双方准备谈判,被告人兰X邀约了被告人熊XX、宋X、熊X、胡XX、郭XX、彭XX等人,刘XX邀约了田X、周XX、李X。双方谈判时,田X先摸出匕首,熊XX见状也摸出匕首,双方开始斗段兰X、熊XX、宋X、熊X、胡XX、郭XX、彭XX持匕首、钢管、板凳等物将刘XX打伤,追造成刘XX受伤,其中,刘XX下身被熊XX持匕首刺伤多处,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XX右下肢损伤属重伤二级,左下肢足踝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诉讼过程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兰X、郭XX、熊XX、熊X、谢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兰X、李XX、熊XX、兰X、熊X、张X、宋X、谭XX、胡XX、郭XX、彭XX犯聚众斗殴罪,熊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5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XX、刘XX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资中县人民法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期间,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依法同意。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李XX、兰X、张X、宋X、郭XX、彭XX、谢X和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熊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毛XX、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余XX、刘XX向资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资中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辩护人曹德兵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不适用持械聚众斗殴定性。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属于从犯地位。2、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3、属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家属已经主动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6、受害人刘XX、余XX在整个事情中有重大过错,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资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X、兰X、郭XX、熊XX、熊X、谢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兰X、李XX纠集多人,持械参与斗殴,被告人熊XX、兰X、熊X、张X、宋X、谭XX、胡XX、郭XX、彭XX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熊XX在2015年2月23日聚众斗殴中,致刘XX重伤,其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2014年12月8日的聚众斗殴中,李XX是召集人员,且李XX积极持械斗殴,并致余XX受伤,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兰X、兰X、谭XX、熊XX、张X、胡XX、熊X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2015年2月23日的聚众斗殴中,兰X是召集人员,且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发者组织指控的全都犯罪处罚;熊XX在参与该起聚众斗殴中,熊XX直接致刘XX重伤,熊XX已特化为故意伤害罪;宋X、熊X、胡XX、郭XX、彭XX持械积极参与众斗殴,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兰X、熊XX、张X、彭XX、胡XX、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利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兰X、兰X、熊XX、郭XX、熊X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谢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兰X、兰X、熊XX、胡XX、张X、郭XX、熊X、谭XX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曹德兵关于熊X不适用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经查,熊X在二次斗殴中,均持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以支持;关于适用缓刑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辩护人毛XX、张XX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缘上,对熊XX,兰X、李XX、谢X从轻处罚;对熊XX、张X、彭XX、熊X、胡XX,宋X、谭XX、兰X、郭XX犯聚众斗殴罪减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 2016-06-20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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