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王XX从被告人廖XX、郑XX、刘X等人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除自己贩卖外,还安排被告人张XX、杨X、邓XX、辜XX、文X、甫XX、曾X等人帮助贩卖毒品,廖XX除自己贩卖毒品外,还安排张XX帮助贩卖毒品。期间,王XX贩卖毒品214.1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194.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13克);廖XX贩卖毒品340.0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294.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5.08克);刘X、郑XX贩卖毒品234.5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
214.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83克);张XX贩卖甲基苯丙胺44克;杨X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邓XX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辜XX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8克;文X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甫XX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曾X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二、诉讼过程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眉检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廖XX、刘X、郑XX、张XX、杨X、邓XX、辜XX、文X、甫XX、曾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二)被告人郑XX犯顺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三)被告人刘X犯版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四)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五)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六)被告人杨X犯顺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七)被告人邓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八)被告人辜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九)被告文X犯版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利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十)被告人甫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十一)被告人曾X犯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十ニ)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子以追缴;对违禁品和供被告人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刘X、郑XX、辜XX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审理做出判决:一、维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即被告人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刘X贩卖毒品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4000元;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杨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被告人杨X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被告人辜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文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人甫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被告人曾X犯贩卖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子以追缴,对违禁品和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郑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