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李XX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刑初49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孙**,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姚X,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丰台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重庆市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仲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刘X,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闫XX,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韩XX,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孟X,女,1997年6月24日出生于地吉林省镇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平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方XX,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胡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海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郭XX,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固安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曾用名刘X,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长岛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住山东省长岛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营口西市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微商,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冯XX,曾用名冯吉,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XX,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XX,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5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开X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主,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XX,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虹口区,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鲁南国际整形医院微整咨询,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女,1991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X,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XX,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要鸿志,河北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销售,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于XX,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西青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XX,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某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李X、李XX、姚X、陈X、刘X、闫XX、韩XX、孟X、李XX、方XX、王XX、郭X、刘XX、刘XX、林X、冯XX、王XX、王XX、焦X、李XX、王XX、周X、倪XX、王X、陈XX、赵XX、翟XX、陈X、于XX、施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焦XX
审 判 员 肖汉江
人民陪审员 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