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资中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绰号老师),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自贡市沿滩区XX。2007年6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1年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绰号胡三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富台山XX.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5日释放。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绰号胡四姐),女,1958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X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桥路58号1单XX.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速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XX(绰号丽丽),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自贡市大安区仁和XX。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张XX(绰号九姐),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谢家坝8栋1单XX.2005年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胡XX、胡XX,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曹德兵,被告人张XX及其辯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多次结伙他人,在四川省内江市各县区、以神医消灾为由,诈骗中老年妇女的财物。在诈骗中主要由女性被告人负责物色诈骗对象、带路、偷听情况。即由一人向被害人打听某医生以医治重病,由另一名主动带路找该医生,并劝说被害人前往、路上聊天中,2名被告人对该医生进行神化性的描述,同时打听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其余被告人负责望风、扮演已治愈病人的家属及偷听情况后告知张XX、胡XX等人。张XX、胡XX等人即侗机假扮神医出现,说出在场3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帮助被害人的家人化解即将出现的灾难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张XX、胡XX诈骗金额130000余元,胡XX、吕XX诈骗金额69000余元,张XX诈骗金额6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2月2日上午年,被告人张XX、胡XX、张XX伙同邓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内江市市中区XX附近,以找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罗XX现金7000元及黄金制品的戒指一只、项链一条、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5646元)。
二、2013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XX、胡XX、张XX伙同力XX、倪XX(均另案)等人在威远县严陵镇城XX附近,以神医消灾为由,诈骗姚XX现金52000余元。
三、2014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伙同魏X成(已判)在内江市东兴区XX附近以神医消灾为由,诈骗余光会现金30000余元。
四、2014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伙同魏X成在内江市市中区XX附近,以神医消灾为由,诈骗张淑容现金3000元及价值700元的黄金耳环一对。
五、2014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伙同魏X成在威远县XX银行附近,以神医消灾为由,诈骗游某芬现金9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均退出违法所得。五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取款凭证、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黄XX等的证言,被害人罗XX等的陈述,勘验、辦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虛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XX有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张XX、胡XX、胡XX、吕XX多次诈骗、诈骗老年人,可以增加刑罚量。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在侦查机关已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XX、胡XX、胡XX、吕XX、张XX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曹德兵关于吕XX是初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子以支持。辩护人张XX关于张XX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关于张XX系从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四、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五、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上列三至五项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余忠
审判员黄X
人民陪审员谢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