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XX

  • 债权债务
  • (2020)鲁1481民初36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纪万禄律师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81民初3644号
原告:石XX,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徐XX,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王XX,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原告石XX与被告张XX、徐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被告张XX、徐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168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为4000元,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暂计至2020年10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为76800元,要求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三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偿还了2018年8月7日之前的利息,自2018年8月7日之后的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截至2019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40000元,并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逾期将承担原告为追讨借款而支出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责任险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息,至2020年9月7日,又欠15个月的利息72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XX辩称,对上述事实没有意见。
徐XX辩称,对上述事实没有意见。
王XX辩称,对上述事实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7日,被告张XX、徐XX、王XX向原告石XX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石XX出具借条1张,约定利息为每年48000元;2019年6月7日,被告张XX、徐XX、王XX又给原告石XX出具欠条1张,约定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事实,由原告石XX提供的借条2份、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张XX、徐XX、王XX向原告石XX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石XX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告张XX、徐XX、王XX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石XX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XX、徐XX、王XX未按约定偿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付责任。
关于原告石XX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石XX主张被告张XX、徐XX、王XX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按年利率15.4计息。
综上所述,原告石XX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徐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8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XX、徐XX、王XX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由被告张XX、徐XX、王XX负担1708元,由原告石XX负担1318元。保全费2080元,由被告张XX、徐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XX


  • 2020-11-03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