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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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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强刑事辩护...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法院采纳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8月6日出生,系北京XX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2018年9月,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从江苏省溧阳XX被解回再侦。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系成都市XX公司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8年5月,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从江苏省句容监狱被解回再侦。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农X,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系华XX,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系唐河县大河屯镇付庄小学校长,住河南省唐河县。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管X,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系浙江XX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嘉善县。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白X,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9]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X、管X、农X、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白XX非法买卖枪支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李XX、农X、李XX、张X、管X、白X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XX通过互联网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商贩卖枪支共计2支。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XX通过互联网或通过中间商向他人贩卖枪支共计14支。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农X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2支。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XX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2支。2017年7月,被告人张X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1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其处扣押到枪支3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2017年9月,被告人管X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1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其住处扣押到枪支5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白X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贩卖枪支各2支。
2018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白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山东省菏泽市中山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西200米左右处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X、管X、农X、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白XX非法买卖枪支罪、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其辩称只记得卖出枪支12支。
被告人农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农X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动机,系出于爱好和收藏的目的,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其购买系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的目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系偶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系初犯,其购买系个人收藏目的,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管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X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动机,其购买仅是属于个人爱好,本案的鉴定程序和保管程序存在瑕疵,请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白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X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在危险驾驶罪中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7100元的价格贩卖两支型号为秃鹰的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白X,枪支在程X处被查获。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左轮的气动力枪支给赵XX,枪支在赵XX处被查获。
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M1911A1的气动力枪支给王某,枪支在王某处被查获。
2017年7月,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MOD92的气动力枪支给刘X,枪支在刘X处被查获。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李XX通过中间商石X,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银色左轮气动力枪支给李XX,李XX得款人民币3200元,枪支在李XX处被查获。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143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AWP的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李XX,枪支在李XX处被查获。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568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UMAREX左轮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张X,公安机关抓获张X时,在其处扣押到枪支3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李XX通过被告人白X,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M1911气动力枪支给赵XX,李XX得款人民币2155元,枪支在赵XX处被查获。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李XX通过被告人白X,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进口M1911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农X,李XX得款人民币2650元,枪支在农X处被查获。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P92的气动力枪支给陈X,枪支在陈X处被查获。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李XX通过中间商石X,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国产M1911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农X,李XX得款人民币800元,枪支在农X处被查获。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XX通过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UMAREX左轮的气动力枪支给范X,枪支在刘XX处被查获。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HKUSP.45的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管X,公安机关抓获管X时,在其处扣押到枪支5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李XX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型号为M9的气动力枪支给被告人李XX,枪支在李XX处被查获。
2017年9月,被告人李XX贩卖一支型号为UMAREX左轮的气动力枪支给周X,枪支在周X处被查获。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18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白X醉酒后驾驶鲁R×××××号牌小型轿车,沿山东省菏泽市中山XX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西200米左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赵XX驾驶的鲁H×××××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白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白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赵XX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XX、李XX被解回重审。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XX、王某、刘X、陈X、范X、周X、石X、李XX、赵XX、程X、赵XX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形式摄影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白X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被告人李XX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管X、农X、李XX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被告人管X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白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X、李XX在刑罚宣告以后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李XX、农X、李XX、张X、管X、白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XX关于枪支数量的辩解意见,有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管X辩护人提出本案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均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鉴定,无违法及不当之处,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及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被告人李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
被告人农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XX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管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白XX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李XX、李XX、白X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海
人民陪审员  陆雪萍
人民陪审员  王友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宫XX


  • 2019-12-27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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