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XX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024民初366号
原告:刘XX,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张XX,女,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龙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吴XX,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吴XX二次,即每月1号、15号上午10点在被告处接孩子吴XX回原告处,每月2号16号下午6点前将孩子吴XX送回被告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对婚生女吴XX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从2020年4月起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3.5小时,探望地点为万荣小区范围内,被告吴XX应予协助。具体协助方式为:被告吴XX在休班前主动联系原告刘XX进行探望,探望时原告刘XX的监护人张XX、婚生女吴XX的监护人吴XX均应在场陪同。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XX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