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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新都xx广告制作部、中国xx彩票14090网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9)川0114民初35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德兵律师
使委托人免于承担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以及诉讼费用。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4民初3508号
原告:张XX,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四川XX律师。
被告:新都帝X广告制作部,住成都市新都镇东XX、13、14号。
负责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住新都区。
负责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实际经营人。
被告:谢XX,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谢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58658.82元,住院补助8400元、残疾赔偿金132864元、营养费17400元、护理费24750元、误工费52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830元,共计408002.82元;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承接了为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安装广告牌的业务,就请谢XX、谢XX、张XX三人为其安装。2018年12月8日下午2点,张XX站在铝合金梯子上(大概高度1.2米左右),在广告牌上钻洞接线,因为梯子断裂,张XX就从上面摔下来,呈中度昏迷状态,后被送去医院。经诊断伤情为:左侧额颞顶部创伤性硬膜出血、脑疝、左侧额叶多发性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右颞部、左眼外眦部软组织挫伤、肺挫伤、吸入性××等,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17日,在新都区人民医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是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3日再次入院治疗,第三次是在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日入院治疗,第四次是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4日,共住院治疗81天,支出了大量医疗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综上,原告是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和谢XX请的工人,是在提供劳务中受伤,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和谢XX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实际经营人为原告提供的梯子断裂导致原告受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都帝X广告制作部辩称:被告承包了涉案体彩网点广告牌安装制作工程属实,被告将安装工作交与谢XX承包负责,被告与谢XX直接结算费用。原告系为谢XX提供劳务,原告参与安装广告牌一事,被告不知晓且被告与原告根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应主动佩戴安全防护设施。原告医疗费中有其他项目与本次受伤无关。原告有3160元人造血系向第三人购买,无医嘱,原告系未征地农民,残疾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谢XX辩称: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故介绍原告参与涉案工程的广告牌安装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报酬系被告在帝X广告制作部领取后与原告和其它一起安装的工人平均分配。
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辩称:2018年11月20日,被告与帝X签订了广告施工合同,被告是甲方(发包方),帝X是乙方(承包方)。,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原告是为帝X提供劳务,故体彩网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是张XX让被告帮他借的铝合金梯子,张是为帝X广告制作部工作时摔下来的,被告还梯子时就损害的梯子赔偿了150元。
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承接了为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安装广告牌的业务,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了广告施工合同,体彩网点系甲方(发包方),帝X系乙方(承包方)。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之后,帝X广告制作部将安装工程木工部分分包给谢XX负责,报酬为一张木工板120元,因人手不够谢XX找来谢XX、张XX为其安装。约定谢XX与帝X结算领取报酬后,三人均分。2018年12月8日下午2点,张XX要求体彩网点实际经营人崔XX为其借来铝合金梯子后,张XX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即单独一人蹬梯操作,高度约1.2米,在广告牌上钻洞接线过程中,其踩断梯子摔下,呈中度昏迷状态,送医院诊断伤情为:左侧额颞顶部创伤性硬膜出血、脑疝、左侧额叶多发性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右颞部、左眼外眦部软组织挫伤、肺挫伤、吸入性××等。张XX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3日、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4日,共四次在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5天。
审理中,本院委托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就原告伤残程度、护理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2019年8月8日鉴定结论为:致残程度为九级、护理期为81天、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20%。上述鉴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另查,张XX受伤后收取帝X广告制作部垫付现金35000元;张XX户籍载明其于2005年9月17日征地。
就原告损失,本院审核有效证据后认定如下:
医疗费155498.82元,购买人造血3160元,无医嘱证明,本院依法扣除后确定医疗费金额为15549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95天=2850元、营养费30元/天×95天=285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8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张XX被征地后务工,其生活成本和生活方式均与城镇无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年×20%(伤残等级赔付比)=132864元、护理费6480元(本地护理标准80元/天×81天)、误工费根据2018年四川建筑行业平均工资50725元/365天×253天(第一次住院至定残前一日)=35160元,本院认可交通费5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2830元,共计343032.8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张XX受伤致残的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比例。
帝X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体彩网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帝X公司承接工程后发包给谢XX,谢XX找来张XX要求其提供劳务,张XX受谢XX的指挥、监督,并由其发放报酬,故二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谢XX系张XX雇主,其应为张XX的劳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条件,但其在作业活动中未做任何安全防护处理,故张XX受伤,谢XX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70%,即240122.97元-垫付款35000元=205122.97元;关于帝X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帝X公司承接涉案广告牌安装工程后发包给谢XX,理应审查谢XX的资质以及有无安全生产条件,而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进行了审查,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帝X公司应当与谢XX就205122.97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彩网点与帝X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安全事故处理,张XX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体彩网点实际经营人崔XX为其借来的梯子质量存在瑕疵,故中国体育彩票14090网点无责。张XX在承揽安装工作中无资质且怠于防护,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就损失自负30%的责任。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205122.97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张XX负担2519元,新都区帝X广告制作部、谢XX负担5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肖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XX


  • 2019-10-24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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