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朱旭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在校期间利用同学洗澡间隙,将同学手机盗走。先后作案30余起,案涉39573元。
律师接入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积极沟通退赔事宜。最终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但鉴于作案次数太多,法院认为无法判处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