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XX(委托人)于2019年7月入职某某科技公司,任职人事经理,月工资7000元,后离职前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0元。2020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某某科技公司向王XX支付十三薪、经济补偿金、福利津贴、加班费、工资等合计6万多元(社保费用7000多元双方协商一致后扣除),双方自2020年5月起解除劳动关系。
但某某科技公司自签订协议后一直未向王XX支付,无奈之下王XX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0年8月,仲裁委员会以协议书上的手写字体“2021年1月31日还清”为由认定付款期限未至,驳回了王XX的仲裁请求,王XX找到我们律所要求维权。
【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希望提起诉讼,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离职工资、补偿等费用。
【经办过程】
1.确认诉讼策略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都要支付,最后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前,但双方在签协议的过程中仅将最后的还款时间落到了纸面上。
劳动仲裁裁决书驳回仲裁请求的时间是2020年8月,不服起诉时间是15日内。付款期限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1月31日前。如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是付款期限未至,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研究后决定先提起诉讼,因为如不提起诉讼,则视为认可裁决书内容。付款期限未至,再次提起劳动仲裁有驳回的风险。
2.案件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期限未至;
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分期付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3.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认为:付款期限未至,且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为无效协议,不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原告认为:关于付款期限问题,双方存在口头约定,“2021年1月31日前付完”的前提是每月等额还款,但被告从始至终未付过款。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为真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十三薪、经济补偿金、福利津贴、加班费、工资等合计5万多元。
【律师建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需注意保留相关记录,通览全部内容后再进行签订。关于协议生效日期、截止日期、付款时间节点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上体现。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时需注意按时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被仲裁或诉讼的风险,留下诉讼记录。